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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离婚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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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协议合法有效;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立法解读: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者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条文释义,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各自的收入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因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应当符合以下要件:双方在订约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