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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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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子女
 继子女(stepchild),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承问题  
(一)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 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法律地位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关系终止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关于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力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第八部分: 泰安离婚律师、泰安婚姻律师、婚姻家庭纠纷
   一、 泰安婚姻律师、泰安离婚律师、泰安遗产继承纠纷、家庭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范围:
  1、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2、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财产分割,证券、股票、保险等权利凭证分割,同居关系财产分割;
  3、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确认亲子关系,进行DNA鉴定;
  4、遗嘱继承,公证遗嘱,遗嘱见证,遗产分割,胎儿继承,代位继承;
  5、***送养,收养手续,跨区、跨省、跨国、涉外送养收养;
  6、夫妻间抚养关系,赡养老人;
  7、家庭犯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重婚罪;
  8、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其他非诉讼服务。
  9、诉讼及非诉讼服务(包括涉外婚姻家庭事务);
  10、咨询以上范围内的问题均收费。
   二、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详细服务范围:
    婚姻法律部分(包括涉外婚姻):
   1、 登记结婚,婚姻家庭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律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重婚罪,协议离婚,离婚后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书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亲权等侵权纠纷,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家庭暴力、遗弃罪、虐待罪刑事自诉案件,解除同居关系,诉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过错赔偿,夫妻间扶养纠纷,通过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程序。
   2、确认亲子关系,DNA鉴定,子女抚养费,生育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权变更,子女姓名变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议诉讼,同居关系引起的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
   3、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婚前彩礼,离婚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诉讼,婚姻家庭领域的债务纠纷,离婚后分割对方隐匿财产纠纷,离婚赔偿,过错赔偿,婚前不动产,婚后不动产,父母房改房,购买按揭房纠纷,婚姻家庭财产确权、转让、赠与纠纷,夫妻合伙,股票证券分割,入股企业,股份分割,养老金,退休金。
   4、 继承法律部分(包括涉外继承):
   继承顺序,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公证遗嘱,遗嘱执行人,代书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遗嘱见证人,遗产分割,继承遗产,胎儿继承,不易分割财产,继承纠纷,遗嘱纠纷,伪造遗嘱。
   三、家庭法律(包括涉外家庭):
   收养法,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华侨收养,单身收养,亲属收养,弃婴收养,民政部门,福利机构,送养机构,收养机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保护,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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