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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姻法及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不知情背负债务怎么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怎么办?  
济南李学军 当前离线
济南李学军发表于:2018/4/21 16:16:48  Post IP:182.32.77.201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婚姻法及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不知情背负债务怎么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共同债务谁举证老赖恶意串通躲避债务,家庭生活怎么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副庭长刘敏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刘敏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此,刘敏分析: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程新文强调,《解释》坚持依法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刘敏分析: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程新文表示,《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专家:最高法夫妻债务纠纷的新解 倒逼“共债共签”基本原则落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出台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专家有何解读和分析?
  多年来,最高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法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分析,“当时社会上存在着很多夫妻合谋,以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恶意地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二十四条’的出台是针对当时社会的这种现象而制定的,在当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对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李明舜介绍:“有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侵占共同财产而去恶意伪造债务,也有的是债权人采取一些措施,使没有借债的一方陷入了‘被负债’的困境。”
  最高法在2017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并发出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有效抑制了此类极端案例的出现。专家认为,此次新解释的出台,更合理公正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李明舜表示:“界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这个债务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这个界定对债权债务双方利益的平衡处理的比较好。”
  李明舜认为,新解释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婚姻安全感和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讲过:‘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他提出来要注重家庭,要建设家庭,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可以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的不良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应该说比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分析,依据《解释》双方合议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法律上讲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对借债这件事儿都同意,内心对这件事的确认需要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老百姓常讲‘共债共签’,在合同上以共同签字的形式表示。另外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另一方可能不知道,举债一方事后告诉另一方说我欠钱了,要买房举债了,对方也表示同意了,他(她)就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表示认可。最好是书面的方式,以免事后发生争执,如果是口头告知,双方认可也可以。”
  依据《解释》,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分析:“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未结婚的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要的事项。通常包括购买家用食物、能源、衣着、正当的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的订购等。日常家事的范围因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有所不同。各国民法一般认为,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得超越日常家事的范围,一旦超越,无论是质的超越还是量的超越,对于超越范围的事项,由越权代理人自负其责,即个人以其特有财产或者分别财产负责。”
  夏吟兰建议大家注意关注婚姻家庭财产状况,“对自己夫妻财产状况或家庭财产状况,一定有明确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有举债,一定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这样确保债务清偿时,你自己知道自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专家认为,最高法新解释的出台,是倒逼“共债共签”原则的落地,是引导债权人充分行使注意义务。夏吟兰表示:“按照现在司法解释,是非常明确规定的,只有双方同意才是共同清偿,要明确地要求对方,现在是借给夫妻双方,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确保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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