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url=]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以上解答咨询只能作为参考,具体问题分析后需结合各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尤其结合山东省法院的司法判例等来解答;每一个问题的产生都有其产生的背景、时间、原因、形成过程、造成的结果及损失,后才是适用法律的问题;详情咨询:济南、泰安婚姻家庭继承专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http://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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