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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