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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问题描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网友回答

济南李学军
济南李学军
新手上路
回答时间:2019/8/19 17:24:3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以上只是提供了部分法律法规答案,需结合各方面具体情况分析;详情咨询:济南、泰安、莱芜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离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url=]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中国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网址:http://www.lawyerl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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