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以上只是提供了部分答案,需结合各方面具体情况分析;详情咨询:济南、泰安、莱芜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离婚律师李学军,手机15662665981,网址:http://www.lixueju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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