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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给您介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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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给您分析案例被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6年 1 月6 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2日,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0年2月22 日至 2010年4月22日),逾期不还,按每日3% 支付违约金。 赵某于2010年3 月至 5 月分四次偿还原告45000 元,余款55000 元未还。原告方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以赵某、马某某为共同被告向济南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赵某与马某某均辩称借款为赵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赵某自己偿还。
裁判结果
济南某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 10万元,偿还 45000 元后,余款5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两被告辩称借款与被告马某某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赵某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马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方某借款 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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