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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已不再局限于有形财产,其中无形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公司股权。在 诉讼离婚时,一方的公司股权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以及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后如何进行分割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与难点。在分 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一、夫妻共同股权认定
财产归属是决定夫妻离婚时分割其财产的重要因 素。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 资公司而获得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上述规定的是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婚 前的财产,在离婚时由其单方所有; 在婚姻期间所得的 共同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 妻在离婚时对公司股权也应按照上述法定财产制度执 行,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或者以婚后个人财 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股权不能认定为夫妻 共同股权;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共同财产取得公 司股权,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原则
 ( 一) 股权利益最大化原则
股权具有人身性,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熟悉,从根本上来说,把股权给有经验的一方能把股权 的利益发挥最大化。公司股东内部具有较强的人身依 赖性,也就是说股东之间需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间 相互信任是基础。公司以外的人很难取得其他股东的 信任,股东之间的不信任对于公司发展是一个严重的 阻碍,从而也不利于股权利益最大化。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对离婚中的股权分割问题就提出了运用效益最大化原则。
( 二) 折价原则
折价原则是指,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一方取得股 权,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该股权价值一半的折价。折价原则最重要的是股权价格的确定,股权折价价格 确定有多种方法,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约定的价格优先 适用,但是双方在股权价格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 我们需要采用其它方法来确定股权价格。在美国,有 限责任公司( 紧密持股公司) 的股权定价主要有声明 价格、账面价值、所得资本化、外部人最佳要约、专家等 评估等多种方法,当事人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法 确定股权价格,当然也可以不采用。在我国,目前没有像美国那样明确具体的规定股票价格确认的方法,通 常情况下,如果缺乏交易参照系,交易当事人会采用的 方法包括: 之前类似交易的价格、股东会协商确定的价 格、独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 三) 竞价原则
竞价原则,就是对于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明确 放弃优先购买权下,夫妻具有相同资格并且都想取得 该股权,法官组织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取该股权,以此确定谁是该股权的所有者。同时,获取股权的一 方应根据股权的价值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三、夫妻共同股权如何分割
  ( 一) 夫妻为公司股东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双方同为公司股东时,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就是公司股东内部转让,此时根据《公司法》72 条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夫妻同为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分割比较简单,如 果只有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为非股东方,此时的夫 妻共同股权分割就会受到其他股东限制,需要采取更 为严格的分割方式。
( 二) 直接分割股权
直接分割股权优势明显 ,其程序简单 ,高效快捷 ,并且还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享受公司后续发展带来的 红利。但同时,直接分割股权也存在着很多劣势: ( 1)非股东配偶方要想取得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必需要 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 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想要成为股东,这是基本 条件,否则不可能成为公司股东。( 2) 股权价格波动,收益不确定。股权的价值是伴随着公司发展来确定 的 ,公司效益好 ,股权价值高 ,相反 ,公司效益差 ,有可能面临破产,此时的股权价值一文不值。( 3) 不利于 公司“人合性”的维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多数都是亲 属朋友,非股东配偶方通过分割股权进入公司,很容易 受到其他股东的排挤,也可能会受到其他股东左右,不 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 4) 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夫 妻通过诉讼离婚,最终分割股权共同成为公司股东,双 方矛盾已经非常激烈。双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很难做 到以公司利益为重,很可能会以股东名义来发泄私愤,最终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
( 三) 分割股权价值
分割股权价值,就是一方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同时要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股权价值一半的补偿。现 金补偿的优势在于“落袋为安”,对于非股权配偶一方 比较保险。此外,该种分割方法不用受制于其他股东 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也不用与另一方共事一处,这种方法算是比较“省心”。分割股权价值的劣势就 在于,一方面非股东一方不能享受公司日后带来的利 润; 另一方面,股权价值也难以确定,非股东方为了确 定股权价值,调取公司相关年检资料时,对于该资料的 真实性不能确定,很难查到公司股权真正的价值,如果 申请股权价值审计,该审计的费用也是不菲。
( 四) 分割股权价金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股权时,有可能出现双方都 不愿持有的股权的状况,此时可以对该股权进行拍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然后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和夫妻财 产构成的日趋复杂化,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离婚司法 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要结合婚姻法跟公司 法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股权进行分割。现行法律对于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规定得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程序应规定的更加细致,以及股权价值审计程序也许完善,还有这样法院在处 理夫妻共同股权问题做到有法可循。
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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